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黄浦法院:本市无“其他住房”是指无其他福利性质房屋
作者:代雨庭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2日
黄浦法院:本市无“其他住房”是指无其他福利性质房屋   黄浦法院:本市无“其他住房”是指无其他福利性质房屋
【基本案情】
原告仲Y向黄浦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取得上海市黄浦区贻庆街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征收补偿货币款200万元。
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系公有居住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为原、被告三人。
2017年8月10日,涉案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7年9月3日,仲Y、王某丽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现家庭内部就安置款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仲Y认为,原、被告三人均应作为同住人享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但因其在上海无房故应予以多分。
王某丽、仲N辩称,要求驳回仲Y的诉讼请求。
仲Y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故不应享受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黄浦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黄浦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黄浦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间身份关系
仲Y、仲N系王某丽女儿。
二、涉案房屋基本情况及居住情况
涉案房屋系公有居住用房,承租人为王某丽。
仲Y自幼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直至1998年结婚后搬离,2002年其在离婚后曾回涉案房屋短暂居住,后于2008年再婚。
仲N在涉案房屋自幼居住直至1994年,因躲避债务纠纷不得不搬离涉案房屋。
王某丽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后因仲N的债务问题搬离。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对方未享受过福利分房。
三、涉案房屋户籍情况
2017年8月1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黄府征[2017]3号),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其时,涉案房屋在册户口共三人,户主王某丽(于1984年12月5日本市老沪闵路XXX号迁入)、仲Y(于1984年12月5日由本市老沪闵路XXX号迁入)、仲N(于1984年12月5日由本市老沪闵路XXX号迁入)。
四、征收补偿安置情况
2017年9月3日,仲Y、王某丽(合同乙方)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合同甲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70235),内容为:涉案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性质为公房,房屋用途为居住。
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20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27.1040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27.1040平方米。
居住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39,98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征收范围内被拆除房屋评估均价为44,99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根据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价格补贴系数为0.30,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居住困难货币补贴的折算单价为17,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涉案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面积补贴的总和,计2,016,468.74元,其中评估价格为1,219,571.58元,价格补贴为365,871.48元,套型面积补贴为674,940元,上述款项乙方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潢补偿为13,552元。
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如下:签约奖励费460,52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搬迁费1,000元,无搭建补贴100,000元,自行购房补贴1,008,234.37元,临时安置费30,000元。
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结算单显示,除协议中款项外,额外增发费用如下:搬迁奖励费72,104元,协议生效计息奖励费(以一年期贷款利率4.6%标准计息)计息49,760.66元。
上述征收补偿费用合计3,753,640.66元。
扣除涉案房屋产生的未缴纳水电费后,王某丽实际领取存单的金额为3,740,040.66元,因仲Y申请保全故部分钱款被依法予以冻结。
【法院判决】
黄浦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处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房屋。
王某丽系涉案房屋承租人,理应享有本次征收补偿利益。
仲Y、仲N户籍在册且曾实际居住,他处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符合同住人条件,可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在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上,综合考虑房屋来源、个人对房屋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酌定仲Y取得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115万元。
因王某丽实际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存单,故其应当向仲Y支付上述款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Y支付上海市黄浦区贻庆街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115万元。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
(1)公房征收利益分割纠纷当中,公房承租人当然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不考虑其他处住房情况。其他户籍人员需符合实际居住过一年以上及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2)公房征收利益分割原则上遵循承租人与同住人均等分割原则,但实践中由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来源、个人对房屋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依法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