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与解除均应依当事人的意愿。它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主要有两点内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婚姻不只是当事人双方的私事,同时也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所以,当事人虽然对结婚表示了完全自愿和真实的态度,但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法对结婚给予条件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约束,是使结婚自由沿着有利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方向发展运行的重要保障。
结婚自由还包括再婚的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同结婚一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允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发布)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