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1)兄弟姐妹。既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2)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3)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合少数民族的一些具体情况,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对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做了变通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规定为大力提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结婚等。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发布)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发布)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