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刘XX追偿权纠纷案抗辩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16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5年7月16日
摘要:所谓的抗辩,理所当然应是被告的抗辩。在追偿权中产生纠纷,原告是否享有追偿权、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将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无论是作为原告或被告的律师,在接案后,应该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认真研读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其司法解释,这些都将是能否胜诉的关键。本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仔细审查该借款合同,发现出借人为王xx,借款人为刘xx,担保人为原告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发现本案实际出借人王XX并没有给刘XX打100万元,也没有委托别人打这笔款,那么原告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说将该借款作为担保人已还给王xx,现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依法向刘xx起诉实行追偿权。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虽已签订,但并未生效。因此借贷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本案原告没有向王xx履行还款的义务,当然也就不存在任何追偿的权利。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了该笔借款,本案原告不是适格的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行使追偿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案经过一审(被告败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本律师依法据理力争,本案经历两年有余,最终以原告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而告终,为被告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附: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管民初字第509号
原告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X街XX号X号楼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X,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住该公司。
被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XX乡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XX乡XX院XX号,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XX镇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高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XX街X号院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XXX
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永军,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X、王XX、王XX、高XX、高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3元,由原告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阳
人民陪审员 杨慧娣
人民陪审员 杨青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印章)
书 记 员 付保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