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02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 概念: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定罪标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三人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1)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2)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允、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侮辱妇女的行为与威胁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