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猥亵儿童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02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 概念: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本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行为人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定罪标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以抠摸、舌舔、吸允、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