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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12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301条第2款之规定,本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体说来,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质,所以在主观方面认识要素上具备以下特点:其一,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引诱行为。其二,行为人要对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这一事实有所认识。如果确实不知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若符合聚众淫乱罪构成要件的,可以聚众淫乱罪论处。当然,这里要求对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认识,只要是明知其可能为未成年人即可。其三,行为人还须认识到被引诱者在其引诱下是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水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收听、观看淫秽音像制品等手段,担拢、腐蚀、诱惑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