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强迫卖血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13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9月22日
根据《刑法》第333条之规定,本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方不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或间接故意均不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实施本罪多有从中营利的目的,但根据《刑法》的规定,营利目的并非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中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不论是为了营利还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泄私愤等,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违背他人意志,即他人不愿出卖血液,而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使他人不敢不出卖。这是本罪的主要特征,缺此无所谓“强迫”。本罪的两种法定犯罪方法是暴力和威胁。所谓暴力,是指采用殴打、伤害、捆绑、关押、伤害等足以造成人体疼痛或器官机能损害的方法,直接对他人的身体实行强制,使其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所谓威胁,是指采用杀害、伤害、掠夺财物、揭露隐私等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被迫违背自己意愿出卖自己的血液,若未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即不构成本罪,视其情节可能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或一般违法、违纪的行为。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