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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容留他人吸毒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17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354条之规定,本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