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引诱幼女卖淫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23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9月22日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之规定,本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立案标准: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引诱其卖淫。在实际情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犯罪分子明知是幼女,有的犯罪分子明知可能是幼女,也有的犯罪分子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不分是否幼女。因此,只要实际上被引诱的是幼女,便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手段,勾引、诱使幼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其他手段如帮助办理城市望口,外出旅游等。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