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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嫖宿幼女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23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2
 
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之规定,本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立案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嫖宿对象是14周岁以下幼女而进行嫖宿。至于在实践中有的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较早,从外表看不出其确切处龄,行为人对嫖宿对象是否14周岁以下并不清楚,则不能认定为嫖宿幼女,但行为人在嫖宿过程中明知被嫖宿对象未满14周岁而继续嫖宿的,则应认定为嫖宿幼女。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这里的嫖宿幼女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介、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