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23日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性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者支出超过合法收入,且知道差额巨大的那部分财产的真正来源,有义务说明却拒不说明。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 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
2. 行为人负有向有关机关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合法性的义务。根据《刑法》第395条的规定,行为人并没有主动向有关机关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合法性的一般性义务,而只有当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时,行为人才具有说明的义务。
3. 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不能说明是一种不作为。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