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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病历的证据学意义
作者:杨家宝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9日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近年来医患矛盾尖锐,医患纠纷频发,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经常被一部分患者和家属(以下简称患方)所采用,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患方就将医方推向被告席,每每这时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司法鉴定就成为法官评判是非的主要依据甚至是唯一的依据。如果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是医疗事故,或者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虽然不认为是医疗事故,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有过错,而且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就会判决医方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责任就医疗机构而言主要是经济赔偿,少则几千、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对相关医务人员而言,除了可能遭致所在医疗机构经济上的追偿外,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轻则可能经济受损,重则可能工作不保甚至失去人身自由。反之,如果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不认为是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也不认为医方存在过错,法院就有可能甚至无条件的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鉴定意见何以有如此巨大的司法既判力?鉴定意见是从哪里来的呢?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鉴定机构生编硬造出来的吗?也不是。鉴定意见就来自于医方笔下的病历,如果病历记载的诊疗过程符合相关诊疗规范,鉴定意见就不会认为医方存在过错,医方也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可言,如果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诊疗过程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鉴定意见自然会认为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就会因此而担责。而病历记载的诊疗过程是否违反相关诊疗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医方的诊疗活动本身就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反映在病历上诊疗行为当然不可能合规合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医方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不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本文探讨的问题是在医方的诊疗过程没有违反相关诊疗规范的情况下,如何避免由于病历书写过程中存在的这样和那样的错误或失误给医方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一个危(重)病人来医方就诊,医方在合理时间内对其实施了抢救,由于其病情危重,最后不治而亡。患方质疑医方接诊人员迟延接诊,这时医方用什么来证明自己是在合理时间内对患者进行了抢救呢?如果接诊科室没有摄像头,主要依据就是病历了,如果由于病历书写的错误契合了患方认为医方“迟延接诊”的说法,把前一分钟的接诊行为记成是后一分钟接诊,等于医方自己给自己下套,从病历上就认可了迟延接诊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一旦进入鉴定程序,必然得出医方存在过错的鉴定意见,患方一旦诉诸法律,医方必然承担败诉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后果不是患方告出来的,也不是法院判出来的,而是医务人员自己写出来的,医方连喊冤的地方都没有。病历的证据学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病历的证据学意义之所以那么重要,是因为医学科学水平的限制,客观上医学还无法对抗所有疾病,尽管医方尽最大努力对患者进行了救治,还是不能保证每一个患者都能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甚至患者会因为其病情的自然转归踏上一条不归之路。如果医师真的能像传说中的神医华佗和扁鹊那样,药到病除,妙手回春,那当然是医患双方皆大欢喜的事情,医患纠纷也就无从产生,病历也就失去了它在法律上的证据学意义,只能作为一种医学和史料价值而存在了。而现实中的问题恰恰在于医方只能完成一个规范化的操作过程,并不能保证操作的结果,而患方要的又往往是一个结果而不是一个过程,结果满意了过程有无问题都无所谓,结果不满意过程再没有问题也要无端质疑,医方唯一能抗辩患方质疑的就是病历。现在患方的普遍做法是,发生纠纷后不听医方辩解,也不寻求正当途径解决,动辄就向医方漫天要价,达不到目的就使用在医方设灵堂、烧纸钱甚至聚众打砸医疗或办公设施,谩骂、围殴医务人员等极端手段对医方进行要挟,开口闭口就是要求医方对其天价赔偿。然而这只是一个表象,会这样做的患方并不可怕,医方只要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报警,在事态平息后坚持走法律程序,在鉴定和诉讼过程中只要医方的病历经得起检验,患方不但拿不到半分赔偿,还会因为其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可怕的是医方的病历出了问题,这样的话,即使患方讲理讲法,医方也不可能免受法律的追究。实践中就有患方不接受医方的转诊建议,决定就地抢救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告医方没有及时将其转往上级医院诊治,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由于医方的病历中没有相关医患沟通的记录,造成鉴定机构据此认定医方与患方的沟通不到位,导致医方有口难辩,使一个原本合规合法的诊疗行为,面临着承担巨额赔偿的法律风险。如果相关医务人员懂得病历的证据学意义,把医患沟通的记录上升到预防和避免法律风险的高度来理解和看待,书写病历时不吝啬那点墨水,把医方建议其转院的过程记录在病历上,患方就没有空子可钻,医方也就不会坐在被告席上了。
所以,病历不是简单的几页纸、几张图、几组数据,一个诊疗符合规范,书写符合要求的病历,在发生纠纷时能替医方说话,患方在病历记载的事实面前完全有可能自动放弃索赔的念头,让医患纠纷止于口角;如果患方不顾病历记载的事实,无端地对医方的诊疗行为进行质疑并要求医方承担法律责任,病历还会成为专业的鉴定机构认定医方不存在过错的依据,使医患纠纷消解于无形;如果患方在鉴定意见明确医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执意将医方告上法庭,等待患方的也只能是败诉的结果。
由此可见,发生医患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医方没有防范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只会埋头治病,不会书写病历,或者虽然会书写病历,但由于认识不到病历在法律上的证据学意义,把书写病历当作负担,错写、漏写、胡乱填写,一旦输了官司,不是埋怨患方蛮不讲理,就是认为法律法规对医方严苛无情,其实如果医方的诊疗和病历书写是符合规范的,患方再不讲理,法律对医方再严苛,病历也会成为医方的挡箭牌和护身符,使医方免受那些无端的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