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必须出庭的证人如果不自行出庭作证,法庭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不包括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这条规定是从人伦道德上对被告人亲属的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并不鼓励亲人告亲人,当然也不能说法律鼓励亲人包庇亲人,至起码在这方面法律有所容忍和让步,说明了亲情在某种意义上是高于法律的,情与法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完全是情让步于法,也有法让步于情的时候,刑诉法的这条规定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