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
作者:杨家宝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9日
原来我们学刑法学时是这样排列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
现在学界的排列有了变化,是这样排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把原来的排列几乎颠了个,即犯罪客体由最前排到了最后,何以这样呢?据说按老的排法,一个犯罪发生,首先是看它侵犯的社会关系,然后再看是谁人干的,再接着看是怎么干的,再看干的时候是一个什么样的心理状态。而按现在的排法,首先是看是谁人干的,即主体是否达到刑事责任的规定,再看干的时候的心理状态,即主观罪过,紧接着在看客观行为,即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最后再看是侵害的何种社会关系。应该说传统的排序也有一定道理,如果发一个案件,首先当然也会探究这个案是故意杀人还是抢劫,即侵犯的是什么样的客体,也就是法律保护的法益被侵犯,同时看一下是谁人干的,再看一个他是怎么干的,然后再看一下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罪过形式。而现在这样的排序更有道理,先看一下是谁干的,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再看一下他在干的时候主观上有没有罪过,如果这两者都具备,再看一下他是怎么干的和侵犯了什么客体。
我觉得从认识论的角度,现在学者们的排序应该更有道理一些,更符合逻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