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5民初1570X号
原告:颜XX,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杨XX,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二:李X,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X,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共被告同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XX诉被告杨XX、李X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XX的委托代理人王平,被告李X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X、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刻向原告颜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年息24%计算,自2017年4月21日计至被告还清本息为止,暂计至2019年5月23日为3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资金紧张经常找原告借款,原告无奈帮被告到第三人处借款并予以担保。被告在约定期间内付了部分的利息后拒绝还款,原告迫于压力自己将第三人的借款全部还清。2017年4月21日,被告杨XX向原告颜卫平出具借条一份,称借到原告颜XX现金叁佰万元整(小写人民币:3,00,000元),上述借条实质上是对原告帮被告到第三人处借款并还款后被告欠款的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除归还部分利息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于2003年7月31日结婚,于2018年5月4日离婚,上述借款发生在2017年4月21日,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杨XX以炒股为业赚取利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X也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被告一辩称原告与被告一符合民间借贷性质的仅有2016年的100万元,2017年的98万元,从原告账户转入被告 账户198万元,及原告自身认可向被告一借款的60万元,两者相 抵,被告一曾经只向原告借款138万元,此借款的性质是两人各自隐瞒当时的配偶,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拆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起诉的金额不属实,隐瞒被告一已分期偿还几乎全部借款的事实,其所称的利息计算依据不清,计算时间不清,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不清,存在向被告谎称借取高利贷,实际上自身索要不当款项的嫌疑,且其出示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其在 起诉后提交的第三人的资金流水和相应的说明,具有明显的配资账户、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特征,无法解决其诉状与借条与银行流水之间的矛盾,还存在虚构事实、滥用诉权的虚假诉讼嫌疑。、原告在被告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顾被告二即被告一当时配偶及被告一的家人多年来再三要求周围亲友不要借款给被告的告诫,而利用被告一没有仔细记账的资金拆借习惯,为了谋取高额资金回报,私自借款给被告一用于配资投资股票,并以高利贷的借口向被告一索要大量款项。四、原告多年来一直与被告沉迷于股票期货投资,不仅不劝阻被告一进行风险巨大的配资炒股行为,反而利用自身借款等行为,让被告一深陷投资泥沼中无法自拔,并从中谋取利益:从二人的资金往来看,被告一不仅从 自身建设银行尾号9967的账户向原告的账户及其指定的账户还款高达200多万元,之前更借款给原告60万元,2018年、2019年还通过微信及让亲友(被告一的堂弟杨X)代为偿还几十万元;被告一自身陷配资炒股欠下巨额债务的同时,原告已经完全收回自身出借的资金,但仍以高利贷的借口频频向被告一催债,在发现被告一已经完全榨不出油水的情况下,才于2018年10月向被告二披露所谓的被告一欠原告款项的事情,在被告二质问被告出借60万元给原告分文未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原告却收取大量所谓利息,将被告一逼得走投无路的原因是什么时,原告不得不承认是被配资炒股害的,被告二告诉原告这是其与被告一的事情,与被告二无关。但原告却将被告二起诉,其行为不仅害了被告更是牵连被告一的家庭及与原、被告无关的其他家人。五、原告起诉状所称“帮被告到第三人处借款并予以担保”并没有证据支撑,只是其向被告一索要钱款的借口,其所称“自己将第三人的借款全部还清”同样没有证据证明,而其对于借条性质在起诉状中的解释不能成立,起诉状中称“上述借条实质上是对帮 被告欠款的确认”,实际上原告对于被告一沉迷于配资炒股的行为流程、合作的配资公司、涉及的相应账户非常了解,也充分利用了被告一对朋友过于依赖且非常好面子,没有对往来资金记账的习惯,才出现了其起诉时所依据的借条。因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不存在其为被告一向第三人借款,并进行担保,甚至代为偿还借款的事实均不存在。有的只是原告自称其向第三方筹款然后出借被告-198万元,扣除其向被告一借款60万元之后,被告一只向原告借款138万元用于配资炒股。且自2014年至2019年被告建设银行账户还款高达222万元,通过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交易记录被告一本人及堂兄杨X也分期向原告还款估算41万元。六、即使如原告所称帮被告一借“高利贷”存在,但资
金来源、利率标准、本金数额、起息时间、计息时间均是原告的举证责任,在其举证的情况下,其相应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分期返还给原告的款项远高于原告实际出借给被告一的款项,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被告支出的律师费。
被告二辩称: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全部诉讼请 求,原告所称的被告一欠其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被 告二自从与被告一结婚以来,基本上以被告二的自身收入养家。 其次,被告一、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与原告等所谓的朋 友沉迷于炒股等证券投资活动,尤其是深陷配资炒股的泥沼后, 被告二自2008年起多年来一再告诫包括原告在内的朋友不要借 钱给被告一炒股,但原告不仅不劝阻被告一配资炒股的行为,反 而私自借钱给被告并索取高额款项。最后,被告二感情破裂后,于2018年5月4日协议离婚,房产各一套,其他财产各自名下的归各自,原告对于被告一、二的离婚情况非常清楚,但原告当时并未向被告二披露被告一向其借款炒股的事情,而是被一债台高筑无法满足其索要金钱的情况下,才告知被告二。被 告二这才知道原告借钱给被告一配资炒股,并收取所谓高额利息的事情,被告二一方面斥责原告这种以高利贷索要钱款的行为的不道德,同时也表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债务关。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关于本案的本金,原告自己向被告转账198万元,并通过案外人王X向被告一转账100万元,且被告一出具的借条上载明即退款金额为300万元,对于被告一统计的其他款项,原告并不主张,因此,本院认为,涉案借款本金金额为298万元。关于利息,两被告变成没有利息约定,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2016年3月2日出借100万元后,被告一于每月月底向案外人孙XX还款2万元,原告确认因这100万元是向孙XX所借,故要求被告一每月将2万元利息转账给孙XX ,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正式其向孙XX偿还本息,因此可以确认该100万源市按月利率2%收取的。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XX偿还本金2541575.19元及截止至2019年5月23日拖欠的利息354513.52元,之后的利息以3541575.1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5月2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