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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帮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谈
作者:王平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1日

深圳市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黄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特30X号

申请人:深圳市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XXX号深业物流平湖中心B栋7A01-03。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黄XX,女,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深圳市泰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健康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8]260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 
        XX健康管理公司称:1、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查清事实,对于黄XX的工资总额认定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在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排除工资部分,致使计算错误;2、黄XX存在刻意隐瞒其在2018年8、9月份的出勤证据。综上,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请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查明 黄XX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仲裁委员会依据黄XX的工资发放情况,结合黄XX的岗位性质酌定其工资标准,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事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认定的工资标准,裁令XX健康管理公司向黄XX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XX健康管理公司主张黄XX隐瞒出勤证据,理由不成立。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对黄XX的出勤情况作出认定,同样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认定的出勤情况,裁令XX健康管理公司向黄XX支付2018年8、9月份的工资,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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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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