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民间借贷案件浅谈随笔之一(合同履行地之出借人账户所在地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作者:王平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4日
近几年,随着金融市场扩张,民间借贷案件自2010年左右呈现出逐年增多,2017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案件2,098,919件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来自大数据报告),且全国法院审理的涉及此类案由中以浙江省案件最多为1375801件,著名经济大省广东案件数量达到300830件。此类案件呈现出越是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越多,与经济发展程度紧密相关,且呈现出逐年升高的态势。 管辖权在所有的案件纠纷中都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大多数当事人为了方便诉讼都会希望案件在本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而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管辖权又有其独特的特点。民间借贷案件由于其案件特点,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时候往往没有签订正规的借款合同而是采用打借条(或欠条)的方式,或者即使有借款合同也往往对管辖权没有详细约定。众所周知,我国民诉法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采用约定优先的原则,有约定而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有效。没有约定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如按照此条,借款人同出借人在一个地方尚可好解决,如果借款人身份证地址为外地,经常居住地又不在出借人所在地的就产生了现实的麻烦,起诉起来就必须要到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诉讼费用就可能需要大幅度的支出,且到外地法院诉讼人生地不熟,也不利于案件即使判决。此时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遇到此种情况时就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设计最佳的诉讼策略,如能将出借人账户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则是最佳的诉讼策略,本文详谈的就是合同履行地之出借人账户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及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案例及理论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得规定,“合同履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出借人所在地,这是解决民间借贷案件管辖的一条重要原则,即可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而如果出借人所在地也不再出借人现在居住生活的城市哪有咋办?现在人口流动性大,很多人比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外来人口很多,他们遇到此类问题怎么办?本文就是针对此类人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中案件管辖权之确定讨论的重点。此类出借人一般为了生活方便都会在现在居住的城市中开个银行账户,然后将该账户作为经常款项出借、支出账户来使用。如果在此类人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能将出借人账户所在地做为合同履行地来诉讼,则无疑是“久旱遇甘霖,枯木之逢春”,瞬间解决了萦绕在律师和各位出借人心头的阴云和担忧,方便诉讼的及时解决。而将出借人账户所在地法院有无管辖权呢?我的答案是有。支持我的结论的数据是我通过大数据系统查找了全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并将此类案件归纳得出:福建省福州市中院于2014年8月8日做出的关于张建平于高建荣面积按揭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榕民种子第2483号】中对此有明确的解释。裁定书中指出“本案借款合同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划出的诉争款项的账号的开户银行所在地及诉争款项划出地均在福州市台江区,故福州市台江区系合同履行地,台江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作为一名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如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不但体现出一个律师法学修养,也需要律师敬业。律师的付出往往是当事人所看不到,能从茫茫的全国判决书和裁定书中找出一个支撑自己想法的案例和观点,又何其简单!
王平,2018年10月23日写于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