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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对法律真实的解读——追求接近真实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4日
对法律真实的解读——追求接近真实
  毕竟法官无法亲眼目睹或亲自感知已发生过的事件,法官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即为客观真实只能是一种理想目标。在审判中,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这种理想很难实现。
  [案例六]樊某起诉姜某要求其还款60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姜某称欠条是樊某以自杀相威胁逼迫其写下的青春损失赔偿费,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姜某承认欠条系自主书写,其主张受胁迫却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无法认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基本确立客观事实是司法证明的理想,法律真实是司法证明的现实标准的理念,应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上坚持客观真实的理念,在公正程序中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民事诉讼强调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裁判的准据,追求以证据作为基础的真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根据证据证明的真实可能是与过去发生过的历史事实完全相同,即事实真相即客观真实;也可能极为接近或大致接近;但也可能与历史事实完全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承认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后,对审判实务的影响是显著的。法官不必再拘泥于坚持客观真实的标准,减少法官因事实问题而被迫调解、拖延裁判或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避险行为。但在过去一段时期,过于强调法律真实亦使实务界产生认识上的混乱。一些法官以法律真实为借口拒绝去努力发现接近真相的案件事实,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促使我们应建立以接近真实的内心确信为法律真实的证明评价标准。
  在[案例六]中,姜某声称其出具欠条实属无奈,是樊某以自杀相逼要挟其写下,欠款实为青春损失赔偿费。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支持有悖“公序良俗”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债务人以借款为“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进行抗辩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法官在没有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凭借据认定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这种审判理念还是法官基于书证的优先原则对证据事实作出的判断。片面地强调书证优先指引下的法律真实原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法官结合案件的审理情况与更多的信息来源发生更为直接的联系与接触,单纯拘泥于书面材料,不利于真正实现正义。本案完全存在着欠条上所写的60万元欠款即是“青春补偿费”的可能。本案姜某强调的是欠条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官以其无证据证明其受胁迫,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出的结论是局限于书证的法律真实。证据不仅要借助于当事人、证人等自身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办案法官的对证据事实的认识,方可发挥其作用。60万元毕竟不是6万元,假如说,本案的法官能够就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贷方是否有相应的财产能力、外界因素的影响、款项支付方式再进一步调查,或许会有不同的结论。
  结论:人们基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将讼争交予公众心目中正义的化身——法官。尽管可能存在偏差,有公正程序保障的发现案件真相的裁判无疑会是最令人信服的裁判。强调证据真实原则对国家的法治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它将促使人们在民、商事活动中强化证据意识,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注意保存好证据,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在证据上方可占据优势地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显然是法官所要认识的客观对象,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法官只有以符合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证据作为基础,依证据规则,追求证据真实,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方可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