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民事二审判决的生效日期应以最后送达日为准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5日
民事诉讼中对于一审判决的生效日期规定明确,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过15日未上诉的判决就生效。
而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并没有上诉期,二审判决何时算生效并没有明文规定,对此可以有三种理解:1.二审判决作出之日生效;2.二审判决宣判之日生效;3.二审判决送达之日生效。
对于判决的确切生效日期,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时的利息计算截止日期,在有些离婚案件诉讼中一方死亡的,甚至会直接影响到财产是否继承问题,因此对于该问题的讨论还是有实际意义的。
个人认为,民事二审判决的生效日期应以最后送达日为准,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二审判决的具体生效标准,但是规定了二审中调解书的生效标准。《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2.湖北省高院有案例确认过该标准。案例如下:武汉的顾女士在婚前与丈夫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双方个人所有。婚后,男方长期在上海工作,并在上海、成都两地都购买了房产。三年后,因种种原因,顾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男方向女方支付25万元的经济扶助费。顾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院上诉。武汉市中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男方与2007年5月25日到法院领取了二审判决书,武汉中院在2007年5 月31日通知顾女士去领判决书。而男方在2007年5月27日在海南因车祸死亡。这个案子就有意思了。如何认定二审判决生效的时间就成了关键。顾女士向湖北省高院申诉,要求撤销二审判决。湖北省高院支持了顾女士的主张,认定由于武汉中院送达二审判决之前男方已经死亡,案件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终结诉讼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裁定撤销二审判决。顾女士依湖北省高院的裁定书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男方在上海的房产行使继承权。案件争议的焦点仍然是二审判决何时生效。本案中,湖北省高院认为:二审判决在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时生效。
因此二审判决的生效日期应采取送达日标准,并且应该是最后送达日为标准。同时在多数人诉讼中应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对于普通共同诉讼,应以所有人都签收后的最后那个签收人的签收日期为二审判决生效日期;对于必要共同诉讼,本方有一人签收即可。如果涉及到需要公告送达的,则应在判决公告送达期满之日为二审判决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