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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谈婚未成媒人是否应返还介绍费?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5日
【案情】 

  未婚男子易某通过媒人聂某介绍,与黄某相识并谈婚,后易某向黄某支付了70600元礼金,并支付了媒人聂某介绍费18000元。订婚不久,易某发现黄某精神方面存在问题,遂与黄某分手。之后易某多次要求媒人聂某返还介绍费,聂某均拒绝。2017年1月,易某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媒人聂某返还18000元介绍费。

  【分歧】 

  关于媒人聂某是否需要返还介绍费18000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聂某作为媒人,已经履行了介绍男女双方相亲的责任,且易某支付介绍费,系自愿支付。根据民法的自愿原则,聂某不需要返还介绍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聂某没有经营正规的婚介所,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且易某与聂某并未签订相关的委托合同,没有形成委托关系,聂某应当返还介绍费。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聂某没有经营正规的婚介所,不具备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聂某作为无婚介资质的媒人收取了18000元,其所获得的利益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依据。同时聂某的受益行为给易某造成了损失,因此媒人聂某收取介绍费18000元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易某有权利要求聂某返还其收取的18000元不当利益。

  综上所诉,聂某需向易某返还介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