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用“假名”担保的行为如何认定?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案例】
张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请胡某提供担保。胡某向王某出具了担保书,但在担保书上将自己的姓名写成同音字。 王某并不知胡某真实姓名,遂同意其担保。后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要求张某与胡某归还借款。
【分歧】
本案对于以假名实施的民事(担保)行为效力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行为无效。本案中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其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主观上违背了其真实意思,因为效力上有瑕疵,应归于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行为有效。本案中的“假名”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真意保留”,又称"心中保留",非真意表示或单独虚伪表示,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所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而为与效果意思相反的表示行为。按法学理论采取表示主义,则真意保留所表示出来的行为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以假名实施的民事行为性质属“真意保留”,与“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不等同,对合同效力不产生绝对否定意义。真意保留指当事人按自己的意志作出的与自己内在心里意思不一致的表意行为。这种表里不一的行为本身是在当事人意志指导下进行的,是主观上的不真实,并不是受欺诈、胁迫,或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权利义务重大错误认识的客观上的情形,依法不能属于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背,而属于真意的心中保留。从法理上讲,“内心意思”不产生法律意义,只有“法律意思”(即外在表意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表义人故意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的,不得主张该意思表示无效,但该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的除外。故胡某的同音名担保应按“真意保留”原则处理,担保应为有效。
其次,本案假名胡某构成正式名胡玉财的“表见名”,具有与正式姓名同等的法律后果。假名具有近音性,对相对人具较高的误导作用,相对人有理由认为是正式姓名,这符合表见行为的法律理论。我们可以称他为“表见名”。所以,这种瑕疵性假名,不影响其担保的效力。另外,民事合同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契约,应使用户籍簿上记载的正式姓名,但由于姓名的人格性及其姓名的多样性,如果一味认定未使用正式名的实施的行为无效,则不利于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不符合权利本位要求,不符合法理和立法价值追求,故假名行为效力也应从多角度进行分析。
综上,假名不是违背真实意思的当然体现,而是一种真意保留行为;近音名还可视为真名的表见行为。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 责任编辑:抚中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