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面积误差过大可退房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1日
2014年1月25日,浙江平阳市民董尚义付给平阳某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称“平阳公司”)10万元购房定金,并于同年2月16日与平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平阳公司将一套建筑面积为258.05平方米(套内面积为205.9平方米)的房屋以380余万元出售给董尚义。双方约定选择建筑面积为计价方式,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董尚义有权退房。合同签订当日,董尚义付清余款,并支付车位费1万元。
2015年8月25日,平阳公司出具给董尚义的费用结算单载明:董尚义所购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合同面积258.05平方米,实测面积242.36平方米,实际应退房款231145元。
董尚义认为,其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缩水约6%,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比绝对值的3%,其有权选择退房。
平阳公司提出,合同中约定的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而非实测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因董尚义还未办理产权证,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房约定的建筑面积为258.05平方米,其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误差应在7.7415平方米内,但涉案商品房合同中将不应计算面积的10.62平方米屋面平台计入建筑面积,因此不论涉案商品房的所有权证何时取得,都不会改变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合同上约定的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事实,若继续以取得涉案商品房的所有权证为前提,才能主张解除合同,对董尚义有失公平。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董尚义协助平阳公司办理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撤销手续;平阳公司退还购房款380余万元及利息,退还车位款1万元。
法官说法: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