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盗窃后慌不择路误闯派出所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2日
被告人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第3笔中,被告人李文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由于被失主发现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3笔犯罪系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