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遇新政,卖房人主张解除合同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2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非冯某唯一住房。冯某在中介公司居间下,将诉争房屋卖给邓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应协议,约定“出卖人拒绝将诉争房屋出卖给买受人,属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解除合同,出卖人还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居间服务费。如因限购政策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签约当天,邓某给付冯某定金9万元。2016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对首套房再启“认贷不认房”的界定标准,买房人购买非首套住房时的首付款比例提高。冯某此后表示不再出售诉争房屋并书写了承诺书,载明因“9.30新政”突发,冯某本人已经失去购房资格,所以也不打算再向邓某出售诉争房屋。
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并同意愿意支付全部购房款。冯某认为因中国人民银行发布“9.30”新政,贷款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自己出售诉争房屋后购买别墅的目的无法实现,反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