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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四方协议下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虚化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7日

        按照四方协议的约定,网约车乘客并非客运合同中的乘客,而是网约车车辆的实际承租人和使用者,还同时是驾驶员劳务的雇佣者,因此,网约车乘客要承担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法律责任,并且,其还可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仅为运输服务合同的居间一方,网约车平台是为促成乘客与汽车租赁公司、乘客与劳务派遣公司交易的居间中介人,网约车服务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显然,这让网约车乘客承担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和过重的法律责任,使得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虚化,也制造出更多的法律混乱,带来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