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公示催告程序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8日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民诉219条,民诉解释445条)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民诉219条,民诉解释449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民诉解释4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