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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公告与送达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8日
国内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涉外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
委托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民诉解释134条)
【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民诉解释368条)
【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民诉解释289条)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185条)
【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民诉解释534条)
【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民诉解释5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