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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配偶一方股权质押效力认定和应对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0日
配偶一方股权质押效力认定和应对  如果作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股权质押相对股权转让来说,是一种更为隐蔽的手段和方式。由于股权质押登记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时,此类案件数量不多。但随时间的进一步推移,以及恶意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手段的多样化,配偶一方股权质押效力引发的离婚财产争议,也会越来越多。

  (一)股权质押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影响
  股权质押可能会在日后承担担保责任时引发股权转让,因此,也是我们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1、股权质押的概念及可操作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明确合法的担保形式[5]。股权质押,就是指股东作为债务人或者为作为债务人的担保人以股东自己所拥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所作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的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股权质押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的一种。

  股份有限公司因注册资金最低要求相对较高、股东以股权对外担保管理严格,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担保制度规范,产生配偶一方以“股权质押”为手段的转移财产类型相对不多;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则大为不同。很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多,甚至股东之间是朋友、亲属关系,容易就配偶一方以股权进行质押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大部分股权质押引发的争议,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引发的争议。

  如果配偶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质押,只需要征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这里的“过半数”不是指的持股数,而是指的人数。这样,配偶一方要达到自己名下的股权对外出质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比如,如果公司只有二个股东(包括配偶一方持股),配偶一方以自己名下的股权对外出质,只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即可。而有限公司中,绝大多数都是一股独大的组成形式,如果配偶一方是控股股东,则很容易做到让另一名股东“屈服”而同意配偶一方出质。理由很简单,如果小股东不同意控股股东出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要购买出质的股权,否则,将视为同意出质。小股东收购控股股东的股权,出于资金、公司经营渠道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是不现实的。再加上很多公司股东之间的朋友、亲属关系,配偶一方以股权出质,往往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