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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