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司机有工牌、工服,当然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赵先生通过网上招聘入职某代驾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代驾协议》约定:赵先生作为代驾司机可以打开公司特定软件,如果有客户需要代驾,即可以联系附近要求代驾的客人并为其进行代驾业务。
同时,公司按20%收取信息服务费,该费用在代驾司机提供服务成单后由公司从其预存款中扣除。
此外,公司还为赵先生提供专用代驾工牌、工服。可是,在工作7个月后,赵先生退出与公司之间的代驾关系,并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保险员有合同、有底薪,符合劳动关系?
【案例】吕小姐经某保险公司培训合格后成为保险代理业务员,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保险代理员达到公司要求的最低成绩,每月底薪1000元,绩效薪水按完成业务量统一核算。若代理员在半年时间内,有3个月未完成最低成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事后,吕小姐在5个月时间里,就有3个月未达到最低成绩。因此,公司不仅未向吕小姐支付这3个月的底薪工资,而且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其保险代理合同。吕小姐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以吕小姐的申诉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评析】吕小姐与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基于保险代理合同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即保险公司委托吕小姐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吕小姐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并在取得一定绩效时获得公司支付的代理费薪水。
保险代理合同的订保险员有合同、有底薪,符合劳动关系?
【案例】吕小姐经某保险公司培训合格后成为保险代理业务员,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保险代理员达到公司要求的最低成绩,每月底薪1000元,绩效薪水按完成业务量统一核算。若代理员在半年时间内,有3个月未完成最低成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事后,吕小姐在5个月时间里,就有3个月未达到最低成绩。因此,公司不仅未向吕小姐支付这3个月的底薪工资,而且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其保险代理合同。吕小姐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以吕小姐的申诉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评析】吕小姐与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基于保险代理合同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即保险公司委托吕小姐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吕小姐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并在取得一定绩效时获得公司支付的代理费薪水。
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吕小姐可另行主张权利。否则,吕小姐继续按劳动关系主张权益,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吕小姐可另行主张权利。否则,吕小姐继续按劳动关系主张权益,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仲裁委裁决驳回赵先生的仲裁申请。
【评析】本案中的代驾关系,实质上就是代驾公司为代驾司机提供一个信息平台,承担的是信息传递作用。代驾司机什么时间接活,什么地点接活,什么时间休息,何时解约,完全自主决定,不受公司约束和管理。
在收入方面,代驾司机直接向客户收取代驾费,其收入并非由公司支付报酬。与正常劳动关系下领取工资不同,此时的代驾司机还需向代驾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至于代驾公司为赵先生提供的工牌、工服等,都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