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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协议离婚的缺点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2日
协议离婚的缺点
1、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判决或调解的内容强制执行。
而协议离婚快但是离婚协议书却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财产分割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协助探望权的行使等义务时,另一方须另行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出具判决或调解书,待生效后方可强制执行。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
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如果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会被法院撤销,如果存在无效的情形,也会面临着重新分割的危险。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