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对第三人有无过错的理解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2日
对第三人有无过错的理解
第三人是否支付价款、实际占有不动产及是否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均可以通过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直接进行判断,但判断第三人是否存在过错并无明确依据,《查封规定》也未就第三人在何种情况下存在过错行为加以详细规定。结合《查封规定》第17条规定内容及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理解,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非基于第三人原因导致产权过户登记未能办理,二是第三人未怠于行使其权利。
出卖人不作为、标的物瑕疵、登记部门原因等多种因素均可能导致产权过户登记未能办理,但无论基于何种理由,该理由均不得归咎于作为买受人的第三人。此种情况下,系由第三人之外的因素导致产权登记未过户,则第三人无过错。在法律明确规定登记方能生效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积极行使其权利,在合理的期限内采取合理的方式确保合同得到履行。出卖人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手续时,作为买受人的第三人应通过催告、诉讼等方式,促使标的物之权利尽快变更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