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的行为的认定?
案例: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港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要旨:原告徐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故将原告徐伟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定性为逃逸并无不当。
案例注释:找人顶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特性。因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人是否有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
顶包行为是一种性质更为恶劣的逃逸行为。顶包行为较普通逃离现场的逃逸而言,顶包行为往往伴随着作伪证的行为,因此,性质更为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