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涉案拍卖效力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据此,买受人逾期付款是否要重新拍卖,关键要看拍卖目的是否得到实现,而不能机械地认定只要逾期付款即导致重新拍卖,如果买受人已经全部付款,拍卖目的已经实现,则不宜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虽然买受人昌达公司逾期付款,且还存在昌达公司未付清款项青海高院即将涉案股权提前过户的情形,但由于昌达公司陆续付清了拍卖价款,涉案拍卖的目的已得以实现,故拍卖效力应予维持。
关于青海高院在拍卖成交后核减拍卖价款有无法律依据的问题。涉案拍卖前,拍卖机构已书面提示竞买人昌达公司考察拍卖标的、了解标的瑕疵,在昌达公司签署的《竞买协议书》中亦明确约定当事人已充分知悉和认可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据此,昌达公司在拍卖成交后再提出核减拍卖价款的行为既不符合上述约定,且无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签署竞买协议时应注意其中的免责条款并对拍卖标的尽到审慎查验的义务。结合最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根据该条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是否要重新拍卖,关键要看拍卖目的是否得到实现,而不能机械地认定只要逾期付款即导致重新拍卖,如果买受人已经全部付款,拍卖目的已经实现,则不宜裁定重新拍卖。所以,买受人参与竞拍,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又主张重新拍卖的应该从拍卖目的不能实现的角度入手,若仅因买受人逾期交款请求法院裁定重新拍卖,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拍卖机构在拍卖前已经声明其是以拍卖标的物现状进行拍卖,并告知竞买人可自行实地查看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瑕疵状况,该声明和告知行为已明示拍卖行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事后再对拍卖行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当事人在参与竞买时应注意自己所签协议中对免责条款的约定,若格式条款不能变动,当事人应注意查验拍卖标的物,并注意瑕疵发生后可能得不到救济的风险。
三、此外,买受人在竞拍得到拍卖标的物,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履行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若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的目的难以实现,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法》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