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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司机未带驾照开车被罚 状告交警法院判决被扣者胜诉!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1日
法院审理


  原告方诉称:


交警将王某带离现场和驾驶车辆的行政强制行为均属违法,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


一、赔礼道歉,并行政赔偿9.6元;


二、赔偿扣留案涉车辆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50元;退赔拖车费、停车费750元。


  被告交警一大队辩称:


一、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违法,因此不应当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


二、原告所述的行政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扣留车辆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同时所谓的停车费也不是被告收取的,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坪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否应当将原告带离现场处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驶车辆未带驾驶证上路的,一次记一分,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本案中原告仅系未带驾驶证,应当当场进行处罚,被告工作人员在未告知原告缘由的情况下,将原告带离现场,同时被告没有证据印证系在其办公地点才核实到原告具有驾驶证的情况,故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带离现场存在不当之处,应当依法确认其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二、是否应当扣押原告驾驶车辆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可以扣留车辆,但必须经“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等程序.
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同时,本案涉车主即原告的母亲张某在案发现场,原告的父亲王先生也在案发现场,二人均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扣押原告所驾驶车辆的行为依法确认为违法。

该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


交警一大队工作人员将王某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行为和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行为为违法。同一天,该院还作出了一审行政赔偿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本院主持下在本院内向原告口头作出赔礼道歉;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原告拖车费、停车费75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扣留车辆期间的损失,法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故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