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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直接抚养一方应保障另一方探视权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4日
直接抚养一方应保障另一方探视权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子女依法享有的受抚养和教育权不能因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损害。法律规定了抚养权和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的亲权延伸,兼顾了父母和子女的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配合对方妥善行使探视权。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亦坚持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原则,任何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或者以达到继续控制对方的目的,应认定为不当行使监护权。


  本案中,经一、二审查明吴某某并无重大疾病必须在国外治疗,但上诉人吴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抚养纠纷案过程中,以出国治病名义,未经其母杨某的同意,将吴某某带至日本,严重影响被上诉人杨某正常行使探视权,人为阻断了杨某、吴某某母子的血肉亲情,损害了杨某的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不仅有悖人伦,也不利于吴某某身心健康成长。且吴某无视一审法院征求吴某某本人意愿的事实,未经一审法院同意,将吴某某私带出境,此种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父母离婚后应当正确行使监护权,当事人如作出抢夺子女及控制子女阻断对方探视的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