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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5日

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婚姻法》中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分居满两年,这两年指的应该是连续分居,期间又共同生活的,分居时间应当从最后一次分居始开始计算。在本案中,胡某与潘某分居不满两年,不符合《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应当不准予离婚。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之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节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胡某与潘某分居时间超过4年,说明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婚姻法》中第32条第3款第4项之规定,应联系实际来分析,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分居期间,虽有恢复同居生活情况,也并不一定表示夫妻双方和好.就本俺而言,胡某与潘某分居超过4年之久,虽然之间恢复过同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在同居期间再次恶化,如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评析]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在以分居为标准来判决离婚时,要按《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来办理,但同时也应当全面考虑当事人的各方面情况,用来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要注意当事人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由于生活、学习、工作的其他因素。另外还有夫妻关系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考虑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