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企业家婚姻的特点及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9日
企业家婚姻的特点及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1.企业家群体的婚姻特点:
(1)离婚率高
国内有万科王石、土豆网王微、蓝色光标孙陶然、TCL李东生、泰康人寿李东升、赶集网杨浩然……国外有通用韦尔奇、新闻集团默多克、特斯拉马斯克……
(2)代价高
企业家的核心资产是股权,离婚股权分割通常导致“天价离婚”,包括豪迈科技冯民堂14亿元离婚案,三一重工袁金华22亿元离婚案,默多克10亿美元离婚,女首富龙湖地产吴亚军200多亿港元离婚案……
(3)后果高危
土豆网王微因婚变耽误最佳上市时机,马斯克因婚变致特斯拉股价下挫4.1%......
2.有关婚姻财产的法律规定
如果夫妻之间对财产无任何约定,则直接适用夫妻婚后财产共同制,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以下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分析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难发现,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三条:
第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三条规定,对于个人财产投资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收益来看,一是:婚前一方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二是:婚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而取得的收益。
而对于股权分割的问题是作为企业家婚姻纠纷中最关键的问题,可参照个人的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及收益部分主张分割。是否成为股东,还是只能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则需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向股东主张股权转让。若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