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以工龄相同要求获得同等报酬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30日
裁判要点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以工龄相同要求获得同等报酬,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
基本案情
曾某于1984年01月25日分配到南丰县物资局下属单位江西省南丰县物资某公司工作,职务为营业员。后江西省南丰县物资某公司进行改制,职工一次性获得安置补偿费用了断身份关系,后江西省南丰县物资某公司对原职工进行返聘,并重新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约定公司聘用曾某,试用期三个月,工资500元/月,试用期满后,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制定工资报酬。同时返聘的人员还有周某超、胡某明等人。后南丰民爆某公司成立,并继受了江西省南丰县物资某公司员工。2009年05月05日,南丰民爆某公司任命周某超担任副总经理,胡某明担任副经理,周春林担任仓库主任,曾某为一般的仓库管理员。2012年12月20日,周春林担任工会主席。2013年06月21日,周某超担任南丰民爆某公司执行懂事兼经理、法人代表。2013年0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周某超和胡某明工资分别为2830元/月和2630元/月,曾某工资为1930元/月。期间,曾某多次要求加工资。2015年12月,南丰民爆某公司给曾某增加工资200元/月,但曾某不满意,要求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享受与胡某明相同的工资待遇,即将工资增加到2630元/月,并补发相应的工资待遇。2016年06月23日,南丰民爆某公司召开职工大会讨论曾某加工资请求,会议讨论后一致认为曾某工作不服从分配,把情绪带到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等,否决了曾某加工资要求。后曾某以其在公司连续工作33年,工龄最长,工资却最低,多次要求公司加工资未果为由,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按照胡某明相同的工资待遇,即2630元/月,从2013年3月计发。
裁判理由与结果
南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曾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曾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抚州两级法院,南丰县人民法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曾某该诉请,驳回了其该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男女同工同酬。二是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三是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四是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具有相对性,即使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也有各种差异。由于同工同酬的判断因素众多,因此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所得报酬是否符合同工同酬,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资历、能力、经验、环境等诸多因素予以认定。本案中,胡某明系副经理兼安全管理技术员,曾某为一般仓库管理员,工作岗位不同,工作内容不同,从每星期值班时间看,工作时间也不同,工资收入不同。曾某以工龄相同要求与胡某明获得相同工资待遇,是对同工同酬的误解,因此不能获得支持。
▲作者:李美云,南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