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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房数卖纠纷中均未办理登记,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1日

一房数卖纠纷中均未办理登记,按照合法占有房屋、付款先后、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本案要旨: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如下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按照合法占有房屋、付款先后、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此外,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物权变动公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此主张优先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既约定了开发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同时承担条款,又约定了只承担其一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条款制定人开发商的解释本案要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按照不利于条款制订人的解释规则,作出不利于开发商的解释,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多项违约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