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同一行为既侵犯刑事法律关系,同时又侵犯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导致两种法律关系相互关联的刑民交叉。这种交叉主要表现为规范竞合的情形,其实质是责任竞合。
二是同一行为难以确定侵犯的究竟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因而产生的刑民交叉。这种现象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检、法三机关对同一案件的性质产生不同认识,有的认定为民事案件,有的认定为刑事案件,有时发生争相管辖的积极冲突,有时发生相互推诿的消极冲突。
三是同一行为人实施了几个不同行为,分别侵犯具有关联性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引起的刑民交叉。
四是不同行为人实施了相同行为,但由于行为人的个体差异造成对行为的法律评价有所不同而产生的刑民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