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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范围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04日
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范围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具体,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应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是应当明确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二是应当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
笼统的讲,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债权是以有价值之给付为标的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则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此,基于债权所发生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制约,以实现经济关系的确定化。到底哪一些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经汇总,基本可以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一)合同之债
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法》、《海商法》等具有规范经营管理内容的法律、法规,确立的合同法律关系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担保之债
主要涉及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形式确立的担保权利义务关系。
(三)侵权之债
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市场交易、社会活动主体侵害他人权益行为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公民、法人在经营、生活中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造成一定的财产、人身、精神损害后果的,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构成侵权之债,而这种债务关系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保护和限制。
(四)追偿之债
1、因联营、合作、合伙等法律关系,合作者代替其他合作者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纠纷之债,2、基于担保关系或反担保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向应当承担义务者行使追偿权所产生的追偿债权债务关系。3、基于公司解散、清算事宜,股东为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后,行使追偿权所产生的追偿请求权。
(五)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形成的债权债务——无效合同之债
无效合同之债是合同之债的一种特殊情形。无效合同之债从大的范围讲属于合同之债,属于《合同法》调整之范围。无论有效合同抑或是无效合同,均应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关系。例如企业间非法借贷,交易主体资格违法而导致期货交易合同无效,法人分支机构超越职权范围签订的合同无效等。归根到底,这类民事行为均属于合同类型,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合同之债,并非其他特殊类型之债。
(六)委任关系中的请求权
有明确委托合同关系的债权应受到时效限制,代理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追偿权;不特定公众所享有的债权(票面债权),随时有权向代理发行人申请兑付,不应受到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