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刘涌案始末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21日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995年末,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购物中心。
2.1997年4月21日,带人为别人出面说和,殴打并扎伤一人。
3.1997年8月7日,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4.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人。
5.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试衣镜。
8.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打砸办公物品。
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12.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棚鸣放一枪。
13.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14.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孙岩。
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18.1997年11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1997年3月再送20万人民币。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2万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秀1万元。
20.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1.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1999年5月,又送2万美金。
22.1999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币5万元,2000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3.1999年10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面镜子;1999年11月,送三星800手机一部;2000年春节前,送2万美元;2000年2月,又送人民币3万元。
二、故意伤害罪。
1.1989年9月11日,率宋健飞等暴打宁勇。
2.1991年7月15日,持火枪打伤时装店业主佟俊森。
3.1992年7月,唆使手下枪伤孙树鹏。
4.1992年10月,率手下砍伤张绍波,并枪伤民警刘宝贵。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和小口径运动枪弹八发。
刘涌案始末
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刘涌案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院认定刘涌及其犯罪团伙的故意伤害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9年9月11日,刘涌怀疑其当时的女友,与在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上演唱大会主题歌的演员宁勇关系暧昧,便和宋健飞等人对宁勇进行殴打,致其脾脏破裂被摘除。刘涌之后涉嫌的故意伤害案件还有1991年7月的伤害佟俊森案,1992年7月的伤害孙树鹏案,以及1992年10月用猎枪击伤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园路派出所副所长刘宝贵案。 如果说1995年以前,刘涌及其团伙的犯罪行为还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等问题,但从1995年之后,刘涌被公诉的另一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及的情节和行为就陆续出现了。
根据公诉机关的调查,1995年9、10月间,刘涌为霸占中街沈阳双兴购物中心开办百佳超市,指使打手对购物中心经理吴某进行毒打,继而到吴家威胁和骚扰,逼迫吴某将花200多万元装修好的470平方米门面房“转租”给他。之后,刘涌又向别人勒索25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给吴作为补偿;
1997年秋,为垄断香烟市场,刘涌指使打手将业主李某、张某打伤,将铺面砸烂;
1998年5月,刘涌授意宋健飞等3人到沈阳春天休闲广场打砸两个铺面;
1998年6月11日,刘涌的打手在其授意下,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辽宁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将其中两名致伤;
1999年5月,刘涌取得沈阳中街部分商业开发权后,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并指使打手持藏刀、枪刺等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砸毁药房,砍伤值班经理和多名员工;
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据统计,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抓获的4年半时间里,刘涌亲自参与或指使授意他人的犯罪行为共27起。
2002年4月,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刘涌被改判死缓的两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向刘涌送达了再审决定。
何谓“提审”?
“本次审判将是194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诉讼法学博士何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公众对刘涌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普遍表示质疑,并且二审判决书本身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疑问时,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提审该案,具有积极意义。”
何为提审?何兵博士解释,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本次审判将是194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在公众对刘涌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普遍表示质疑,并且二审判决书本身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疑问时,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提审该案,具有积极意义。”
提审刘涌的依据是什么?
这次最高院提审“刘涌案件”,其实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有可能在三种情况下发生,一个就是当事人的法庭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如果提出申诉,申诉本身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如果申诉确实有理由,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第二种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抗诉之后,人民法院如果接受了这种抗诉,他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第三种就是法院自己,最高法院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实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刘涌案应该属于第三种情形。
提审刘涌的原因是什么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沈阳刘涌涉黑大案首次采用“提审”的方式,显然确有其因。原因至少有以下两点:
原因一:该案二审判决受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而这种质疑有其合情合理的成分。如此强烈的民众质疑直接动摇了法院威信,而法院是以威信为存在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还法律以尊严就显得非常必要。
原因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不再适合再审刘涌一案。二审判决书认为,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其中的“具体情况”包含哪些?判决书并没有给出解释。此外,判决书中出现“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一模棱两可的说法。对于这种判决书,人们是有权提出质疑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兵)
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
多数沈阳人认为“轰动”与刘涌案发时媒体的大肆炒作有关。因为案发前刘涌从来不为大多数人所知,经媒体报道,刘在一夜之间成了沈阳城十恶不赦的“魔鬼”。
当地一位记者说,刘涌案发时,各家媒体炒作的来源仅仅就是某机关提供的一份通稿。
在他看来,那些把刘涌描摹为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报道,把刘涌“妖魔化”了,刘是不是如外界传说的那么“无恶不作”,值得商榷。辽宁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李晓明也认为,之前新闻媒体的一些宣传不是事实。
而大多数的沈阳人知道刘涌其人,还是通过报纸。
本刊记者在沈阳的调查中了解到,刘涌在沈阳原算不上是名头响亮的人物。2000年5月21日,刘涌的嘉阳集团请来刘德华在沈阳五里河体育场举办了一场演唱会,刘涌及其嘉阳集团才开始初为沈阳人所知。
这是刘涌第一次名扬沈阳。
此后不久,刘涌再一次扬名沈阳——2000年7月,他被沈阳市公安局通缉,不日被捕。
为什么要抓刘涌,在沈阳民间有多种版本流传。
从接手这个案子,到终审结束,作为刘涌的辩护律师,佟林对终审判决并不满意,他认为既然判决“不能从根本上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那就意味着有不确定性。如果有刑讯逼供存在,这个案子就应该发回重审,而不是简单的改判。而在判决书上,不应该出现“可能”或“不排除”等不确定的字眼。
对于宋健飞最终的死刑定性,也是佟林不可理解之处。在他看来,对于王永学的被打致死,应当是所有参与其中的人的共同犯罪,而不应只由一个人出来负责。
对于刘涌的改判,辽宁省人大代表、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锡盛表示“能够接受”。他认为外界对改判的不理解,是基于对这个案件的认识不足,按照法律规定,组织黑社会罪,最高也就是判十年,是无死刑可判的。如果刘涌与王永学致死案无关,也许判处死缓都不至于。
金律师说:“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是废除死刑的,中国根据自己的社会结构与具体情况,至今没有废除死刑。从法理上讲,判处死缓与判处死刑其实都一样,皆为死刑,只是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区别。中国现在立法的原则,从法的理念与趋势上,就是能从宽就从宽,能少杀就少杀。”
判处刘涌死刑也是舆论监督的胜利
沈阳高院改判黑社会头子刘涌死缓后,一时间舆论大哗,但主流媒体却保持着令人压抑的沉默。值得尊敬的是,上海《外滩画报》发表了李曙明先生的质疑文章,笔者据此撰文质疑为李的文章叫好,指出了《外滩画报》发表此文的意义,并且断言“在几乎所有的媒体都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的时候,《外滩画报》的这篇文章显得不同凡响,有理由相信,策
略而‘安全’地转载此文的甚至随之跟进的媒体将会越来越多,这个明显地有所顾忌的议题,将可能会恢复其本来的激烈和热烈。”当初孙志刚案发生后,三个法学博士上书人大要求对收容法进行违宪审查,人们对此并不抱多大希望,但不久中央高层就顺应民意,果断、迅速地将收容法废除。此次刘涌改判案,不仅引发了一场媒体对辽宁高院改判结果、一些著名的法家专家的质疑,而且直接导致高法的介入重审并依法判处刘涌死刑。这两件事联想起来,确实让人感慨良多:新一届政府重视民意,善于听取民意由此可见一斑!
刘涌一案,其影响之大,可谓“众所周知”。然而,在从死刑以语焉不详的判词改判为死缓后,媒体一度为之失语,不能不令人深思、难堪。相对具有自由、比较能够充分地反映民意的网络媒体上,质疑之声不绝于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传统媒体,传统的主流媒体的介入,又反映、影响、引导了社会舆论,最终导致了这一体现正义的结果。这个个案本身告诉我们:民意不可违。在传递信息的途径日趋多样化的今天,那种依靠强制手段来封锁信息、暗箱操作、罔顾民意的做法是不得人心的,也是不能够得逞的。
就高法提审刘涌并判处刘涌死刑本身来看:程序合法、结果合乎人们预期。有人认为,这个结果是由于社会各界呼吁的结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韩玉胜先生则认为,呼吁只是起了一种催化的作用,而真正决定这个案件提审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把刘涌案的判决看作是法律公正的一种体现。我认为,这固然是法律本身的胜利,因为无论是舆论还是代表舆论的媒体都没有权利作出具有强制意义的判决。但是,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没有媒体所发挥的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高法会不会提审刘涌,也是一个悬疑,因此,媒体在其中所发挥的舆论监督作用功不可没。不过,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一是需要法律的保障,二是需要相关的透明的信息,三是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舆论生态环境。联系到此案的波折,我们还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在这三方面,都还存在着亟待改进的地方。 但是,毕竟最终的结果体现了最大程度的民意,这是让我们感到无比欣慰的地方。也就是说,无论是专家的话语霸权,还是某些职能部门的一意孤行,无论是信息封锁,还是行政威压,只要其结果与“三个代表”有违,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最终必将受到舆论的质疑和谴责。因此能不能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多大程度上允许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则决定着民主与法制的进步程度,决定着政治文明的程度和水平,这是刘涌案改判给我们带来的直接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