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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人们调节案例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22日
2009926早上9点,广纳镇铁山村彭某在邻居李某屋后叫骂李某的鸡把他的菜吃了,李某在厨房内叫彭某别骂,彭某看到李某在窗子处,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向李某打来,李某及时躲闪没打上。引发双方对骂。随后彭某赶到李某后院坝趁李某不在意时一拳将李某打倒在地,庚即离去。李某带着伤痛前往彭某家论理,走到彭家院坝时,彭某与家人又将李某按倒在地,造成李某双脚、腰部、头部均受伤。
    李某受伤治疗花去医药费1500元,彭某拒绝支付,李某求助村人民调委会解决,经多次调解,双方各不相让,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矛盾加剧。
    10月13,广纳司法所受理了此案,并协调广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处理。并派员提取证据、走访群众、听取村调委会意见、分别与当事人座谈等方式,了解事发全过程后,组织开展调解,经过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调解员从中抓住了问题症结,首先明确指出彭某打人事实属实,是违法行为;同时,就李某治疗期间费用进行当场计算核定为1406元。从谁是谁非谈到邻里交往,从法律规定谈到做人的道德准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说服引导,彭某受到了法律和道德的教育,当面向李某承认了错误,并赔情道歉;李某因彭某的真情所感化,接受了彭某的道歉,最后协商达成由彭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26元,李某自愿放弃检查费480元赔偿的协议,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履约条件丧失  合同当场解除
    松溪乡祭田坝村三社村民罗某多次上访要求处理其与祭田坝村三社间的荒地承包合同纠纷。洪口司法所受松溪乡党委、政府的指派,在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对荒地承包纠纷进行了调解。
    199112月,罗某与祭田坝村三社签订荒地承包合同,随后罗某便在荒地上种植了五倍子。1993年因修九沙路将其承包荒地一部分占用,毁坏了部分五倍子树。当时区委、区公所给予了一定补偿。罗某继续管理着余下的荒地,随着市场变化,五倍子市场价格下跌,罗某便在承包地内种植了河麻柳防风固沙。其后几任社长先后将此荒地分别划给另外6户群众。今年初,罗某以交纳过承包费200元准备继续开发此地,遇到村民阻止,引发纠纷。在调解的过程中,罗某提供不了交纳承包费的任何依据,村社财务账目上无此笔收入的记载。  
    通过大量人证、物证的证实和合同法、物权法的解读,让基层干部、罗某和6户承包户知晓了法律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是罗某的承包关系解除;
    二是罗某应交纳的承包费和应承担的违约金不再收取;
    三是罗某享有其种植的麻柳树的收益权,处置麻柳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与承包该地的六户农户达成限期处理意见
 
乘客受伤  车主赔偿
    何某申请铁溪司法所受伤纠纷调解处理时,陈述:2009102日,李某将摩托车借与其外甥杨某,何某乘坐杨某驾驶借来的摩托车行至铁溪镇鲁家河(小地名),不慎被摔翻到了3米高的河坝,造成何某头部受伤,在铁溪中心卫生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在何某住院期间杨某去向不明。
    铁溪司法所立即与车主李某就何某陈述的事实进行核实,得到李某属实的认可后,组织何某、李某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人员向当事人解读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并就何某依法应该得到的赔偿进行了计算核实,经调解员的协商,双方达成了李某支付何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赔偿金额7500元的调解协议
 
女幼童被狗咬伤  狗主人赔偿两千
    2009年10月7傍晚,诺江镇沿新村村民陈某9岁的女儿在门前玩耍,被邻店杨某所养狗突然扑过去狠狠地咬住幼女胳膊。陈妻闻声跑出去,被眼前一幕吓呆了,遂将狗赶走,并把女儿送往医院。经过注射狂犬疫苗及护理治疗,最终陈某女儿的胳膊上留下一道约2厘米长的伤疤。
    2009年10月15,陈家与杨家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陈某夫妇要求杨某支付医疗、误工、营养、护理、精神损害赔偿、伤疤美容治疗等费用3000元,杨某认为对方赔偿要求不合理,未能达成协商意见,陈某申请诺江司法所调解。司法所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陈家认为,小孩被狗咬伤精神上受到极度惊吓,要求赔偿,杨某认为自己事发后积极承担医疗费和交通费;杨家认为陈家夫妇在照管孩子上也存在疏忽;陈家认为杨家的狗没有圈养。在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后,司法所参与调解的同志在明确指出双方的过失责任后,一方面找出法律依据,组织当事人学习,用法律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一方面从邻里交往关系进行思想劝导,融化矛盾。最终达成由杨某支付医疗、交通、后续治疗等费用2000元的调解协议
 
恋爱不成  财物当退
    泥溪乡柏垭口村村民胡某之女杨某与泥溪乡街道蔡某于2006年开始谈恋爱,恋爱期间杨某共花去蔡某各种钱物共计折资3.3万元。现杨某不愿与蔡某建立恋爱关系,蔡某要求杨某退还全部财物,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而引发纠纷。蔡某申请泥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泥溪乡人民调解委员在调解陈述中证实,杨某承认在与蔡某恋爱期间确实用了蔡某的钱财,以蔡某是自愿赠与为由,拒绝退还。调解人员通过《民法通则》法条规定解读,帮助杨某规范行为;通过思想劝导消化蔡某的怨气。以杨某退还蔡某1. 5万元、并当场兑现的协议结束了这场纠纷。
 
 
婚姻陷危机  调解挽姻缘
    2009年10月20,胜利乡杜某找到沙溪司法所反映,妻子坚持要与他离婚,请求司法所的同志帮助他挽救。
    司法所接待人员在接待杜某时,听取杜某陈述时了解到:杜某与其妻子王某于1998年两人在学校读书时自由恋爱,于2001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生有一子一女,近几年杜某染上赌博的坏习惯,同时在外打工也很少寄钱回家。让妻子对他产生失望,回到娘家居住,并提出离婚要求。
    司法所接待人员对杜某进行了帮助后,随即与胜利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并于1023日前往杜某所在的村社开展走访群众,得到证实:杜某与王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其岳母一直卧病在床,前几年在外打工挣到的钱几乎用于岳母治病,只是近几年染上了赌博,很少寄钱回家了。当其调解人员来到杜某家时,两个无母亲照顾的孩子坐在阶岩石上吃着用开水泡的剩饭。
    调解人员掌握情况后,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下,带上杜某及两个孩子来到王某的娘家,一方面与王某单独座谈,从两人的婚姻基础谈到杜某挣钱给王某母亲治病、从亲情谈到两个无母亲照顾的孩子坐在阶岩石上吃着用水泡剩饭的场面,从杜某存在的不良行为到杜某的悔过自新的态度,打动和感化王某;一方面与王某的母亲座谈,把杜某挣钱为其治病、两个孩子无人照顾的情景、杜某悔改态度进行了交流,得到了老人对杜某的认可,利用老人的力量劝导王某;一方面组织两个孩子接近感化王某和外祖母。通过多方的努力,打动王某母亲的心,让王某产生了思想上的动摇时,调解员及时组织了调解。调解员引导剖析他们的婚姻基础,严厉指出杜某赌博的错误,分析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杜某诚肯地向妻子承认了错误,表明了改正错误的决定,在调解人员和王某父母劝说下,王某原谅了杜某,拉着自己的两个孩子回到杜某家中。
 
人民调解化民怨  齐心协力解他忧
    民胜信用社大兴分社值班员李某,因请假参加学习造成一个工作日未到岗上班,在隔日上班后,因当场天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很多,柜台前比较拥挤。大兴乡居民王某因急事前日未能办理金融业务,对值班员李某心存不满,因喝酒后,未按排队要求办理业务,并出言不逊,引发值班员李某与其吵闹,造成营业中断,营业室柜台护栏被王某砸烂,值班员李某的私家车也受到王某的损害。事发后,民胜信用社主任刘某赶到现场进行制止。
    民胜司法所接到民胜信用社刘主任请求调解的电话申请后,立即派出全国百名模范人民调解员田继林受理。田继林首先走访群众,当从群众口中得知:值班员李某性情孤傲,服务态度较差,群众意见较大。王某在街道做生意,经常与信用社有业务往来,为人不太讲究细节。在走访群众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在取得较大的进展后,便约定司法所在大兴乡开展法律赶场活动时,为他们进行纠纷调解。
    法律赶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按时被请到大兴乡人民调解室。调解员宣布调解纪律,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田继林就双方当事人在此次纠纷中的错误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剖析,明确指出王某损坏公私财物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与赔偿;值班员李某没按时到岗到位,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给王某从事经营活动带来不便,属工作失误,应当给与道歉。
    通过对纠纷的层层剥离分析后,王某、李某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同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后悔。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值班员李某向王某当场道歉,民胜信用社主任刘某也因管理上的疏忽,向王某表示了歉意。因李某、刘某的举动,王某也受到了感化和教育,主动的承认了自己的错误,通过对营业室护栏、李某私家车损失进行了估量,以王某赔偿损失400元化解了纠纷。
 
 
车祸无情起纠纷  中心调解两相悦
    麻石镇金岗寺村村民向某乘坐三轮摩托车从麻石前往云昙,当车行至云昙乡八步坎时,因拉钢材大货车超车时将向某所乘坐的三轮摩托车擦翻,向某摔倒在地,身上多处摔伤。
    经医院治疗后,因三轮车主张某系残疾人,无力赔偿。向某要求肇事车主杜某给予赔偿,杜某同意给予赔偿,因向某坚持赔偿2000元的数额不少难以达成协议。为避免事态扩大,杜某求助麻石镇人民调解中心给予调解。调解中心立即协调麻石司法所给予处理,司法所派人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承述,与向某一起审核治疗费用发票,依照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额度,并与向某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基本统一向某的思想,最后在调解中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杜某支付向某医疗费400元、其它赔偿30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
    二、向某不再要求张某给予赔偿;
    三、张某三轮车损失赔偿因张某未能当场,另行协商。(承办人:麻石司法所何清平)
 
小事起纠纷  调解化玉帛
    2009年9月24上午9时左右,新场乡清江村村民赵某(男)刚从外地务工返家,怀疑邻居李某(女)言语伤害其胞弟,便不分青红皂白来到李某家,用木棒大打出手,正好打在李某的左手尺骨上,后被邻居劝开,李某受伤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李某左手尺骨骨折,属重伤,1013日治疗出院。李某家人找到涪阳司法所,要求给予调解。巴中市十佳人民调解员、涪阳片区司法所党支部书记向淼受理此案,在大量走访群众,听取当事人陈述,先后组织四次调解,最终于1019日达成协议:
    一、李某自愿放弃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的权利;
    二、李某伤后治疗的医药、误工、陪护、住院伙食补助、营养、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赔偿计算应为19807.5元,李某同意赵某承担18107.5元,并于当场一次性兑现。(承办人:涪阳司法所向淼)
 
 
借款不还起纷争  依法调解解难题
    200610月诺水河镇街道杨某找到好友余某,请求帮忙到诺水河信用社贷款6000元,时隔不久余某如约帮忙办好此事,杨某给余某立下借据并约定了利息。可到了还款时间杨某却不履行承诺。双方为此事多次协商无果,余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受案法庭与诺江司法所进行了协调,转入人民调解处理。诺江司法所受理后,主动介入劝告双方,不必为此小事伤了感情。从做人诚信到朋友情感,从法律规定到法律责任,分别进行了疏导,最后余某撤回诉讼,在调解中达成由杨某定于一周内偿还余某借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的协议
 
 
土地转让起风波  人民调解来化解
    2009年9月29,铁佛镇石包村村民姓张某反映:2006年,同社邻居王某因全家迁入县城居住,将老家的房子卖给张某的大女儿,同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将王某承包集体的土地转让给张某大女儿承包。现在王某提出收回承包土地的要求。
    铁佛司法所受理了案件,并开展了走访调查证实: 20065月,王某的子女在通江县诺江镇街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全家决定搬到县城居住,准备卖掉农村的房子,同时口头向村民委员会申请不再承包原来的土地。张某的大女儿得知此事后与王某协商,在村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经村委会确认,将原来由王某承包的土地转让张某的大女儿承包,但未办理土地承包权变更合同。王某以持有农村土地承包证为由,要求收回转让的土地,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掌握案情和争议焦点后,铁佛司法所调解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和村委会干部共同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法条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发挥村委会的人际关系优势,开展诚信、守法劝说,说服了王某,放弃收回转让的土地的经营权,按照买房时达成的协议,仍由张某的大女儿承包经营。由张某的大女儿与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手续。
 
 
林地权属引争议   人调说事化矛盾
    龙凤乡量洲坝村村张某A与邻居张某B因林地承包权属多次引发纠纷,引发张某A上访求助解决,未能从根本上得到化解达10年之久。
    今年10月在至诚司法所协助龙凤乡人民政府启动三说一陪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试点后,张某利用定时说事日来到龙凤场乡说事室,再次反映了情况,纠纷发生时间较长,处理次数较多,定时说事难以解决,便启动下访说事程序。由至诚片区司法所和龙凤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下访说事组,再次深入该村,走访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分析问题症结;听取当事人陈述,掌握当事人心态;核实处理依据,掌握基本事实。在全面掌握事实后,采取召开群众大会,组织群众就林地管理权属进行讨论。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在群众的评判中,体现了事实真情,体现群众的公正,调解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引发争议林地的管理权属归张某A所有;
    二、张某B在管理期间,林地形成的地上物由张某B限期依法处理,造成对张某A农作物生长的荒芜,给予一次性300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