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保 密 协 议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09日

保 密 协 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书》、《商业秘密保护条例》有关条款的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条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声明其已收到一份甲方《商业秘密保护条例》,并已通读。乙方声明该《商业秘密保护条例》有效并已经接受其所有内容。

二、 本协议中所涉的“商业秘密”是指关系甲方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详见《商业秘密保护条例》)。

三、 甲方的商业秘密资料由 部门负责,按机密等级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有擅自保留、复印、公开、泄露等行为。

四、 在甲方的商业秘密未被合法披露之前或甲方商业秘密的法定保护期届满之前,无论乙方是否仍在任职期间,乙方均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提供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在任职期间获取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自用、为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五、 在乙方任职期间及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 年内,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自营、为他人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与甲方同类的工作或业务;不得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或向其提供咨询服务;不得聘用甲方的工作人员为自己工作(详见《竞业限制合同》)。

六、 乙方在任职期间或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
5..1 若违反上述第二条之义务,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5..2 若违反上述第三条之义务,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5..3 若违反上述第四条之义务,乙方应按《竞业限制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5..4 除上述处罚外,甲方还可以根据《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条例》给予其他处罚。

七、 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