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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评标方法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06月26日

评标方法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采用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平均值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一)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
(三)经评审的性价比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性价比最高。性价比为投标人综合得分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比;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或方案诚信法。
(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可以采用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书面和口头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二)方案优先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方案排名最前;
(三)方案诚信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综合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以及综合诚信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综合诚信法、信价比法。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选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除综合评估法外的其余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
(二)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
(四)商务综合诚信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综合评审得分由商务报价得分和投标人的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两部分组成。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由最新公示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得分折算。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报价得分和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
(五)信价比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居前列,并且信价比最高。信价比为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比。
第三十二条 施工招标中评标专家对经济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中对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复计分。
货物、施工和监理招标的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及评分细则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六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处以上错漏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现前款所列情形,经法定程序认定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和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及投标修正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还应包括经济标和技术标得分。
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应当包括被认定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不合格事实及认定不合格所依据的评标标准。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