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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诉讼费用速算表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03日
诉讼费用速算表
200741日开始实施)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 的 额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10万元
×0.025
200
10万-20万元
×0.020
300
20万-50万元
×0.015
1300
50万-100万元
×0.010
3800
100万-200万元
×0.009
4800
200万-500万元
×0.0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
×0.0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
×0.005
41800
    注:一般民事案件按简易程序受理,诉讼费减半预收,由当事人在《诉讼费用告知书》上签收后将该告知书入卷。
 
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申请破产的,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 的 额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
1千元-10万元
×0.010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执行申请费
标 的 额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50万元
×0.015
100
50万-500万元
×0.010
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001
67400
 
 
诉讼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75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规定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