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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药品企业未达新规范要求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15日
药品企业未达新规范要求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31起施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将提高医药行业的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推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转型。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根据规范,自20113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此外,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12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1231日前达到新版规范的要求。根据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达到新版规范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