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光荣院供养对象范围扩大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15日
光荣院供养对象范围扩大
为了规范和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民政部颁布了《光荣院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光荣院供养对象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原有的《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为: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残废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以及未满十六岁的烈士遗孤和因残、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新办法增加了五类人员,即:孤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孤老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孤老红军失散人员、孤老退伍军人等,扩大了集中供养对象的范围。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兴办光荣院;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办法还确定了供养对象住房等基础设施标准,明确了供养对象日常生活、学习娱乐、医疗保健、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等各个方面的供养服务。